宋朝属于什么名词

AI创作 2024-06-03 11:25:21 -
宋朝属于什么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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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2. 宋代话本名词解释
  3. 宋代小报名词解释

[One]、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Two]、宋代话本名词解释

宋话本名词解释:宋代,随着说话活动的日益兴盛,在书场中流播的故事越来越多,而以口传故事为蓝本的文字记录本,以及受说话体式影响而衍生的其他故事文本等,也日见其多。后世统称为“话本”。其中代表作品有《简帖和尚》、《错斩崔宁》等。话本小说是民间说话艺人的创作,既具有口头文学的清新活泼的特色,又发扬了志怪、传奇等古代小说的优良传统,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都有一定成就。宋代话本小说是中国小说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Three]、宋代小报名词解释

宋代小报,是一种以刊载新闻和时事政治材料为主的不定期的非官方,非法报纸,没有固定的报头和名称。“小报”是当时的一种习惯称呼,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非官方报纸,起始于北宋盛行于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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