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宋朝皇帝整治贪官,以及宋朝贬官制度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One〗、宋代的宦官广泛参政,却没有阉祸。
〖Two〗、北宋的宦官的职责与唐代相似,绝不限与侍候皇帝及其家属这类服务性的工作,也不限于看完宫门、传达命令这一类事务性的差事。单就宦官机构特别是其下属的部门的法定职责来说,远远超出了给事宫掖的范围。
〖Three〗、北宋的宦官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入内内侍省,曾叫作内中高品班院、入内内班院、入内黄门班院等名字,简称后省,其官员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另一个是内侍省,曾经叫做内班院、黄门院等名字,简称前省,其官员有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
〖Four〗、后省尤为亲近皇帝,地位高于前省。前、后两省的下属部门如:往来国信所,其职责是掌宋辽通使交聘之事;军头引见司,其职责是掌诸军拣阅、引见、分配之政。这些职掌显然是朝廷的政务。
〖Five〗、除明确规定必须由宦官担任的这两省外,宦官的任职范围还不限于这两省。朝廷常常临时差遣宦官兼领中、外事。
〖Six〗、如奉命到外地完成特殊使命,负责治理黄河,兴建宫殿,筑城修路,出使西夏、辽国,监修国史、实录,勾当群牧司或任群牧副使,勾当三班院,主管武官三班使臣的注拟、升迁、酬赏等,担任经制市舶司,勾当内藏库,提举诸司库务,督运物资,参予理财活动,权知州事或军事,提举保甲等等。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好了,关于宋朝皇帝整治贪官和宋朝贬官制度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