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狱

侠名 2025-03-19 16:00:58 -
宋朝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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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管刑狱的部门
  2. 提点刑狱什么意思
  3. 理问所和刑狱司的区别

[One]、宋朝管刑狱的部门

中央监狱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属于中央官署的监狱。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比较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的官吏。

地方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监狱。

宋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但是,各路设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之分。

[Two]、提点刑狱什么意思

〖One〗、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是宋朝时期的一个官名。该职位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所辖地区的监狱和诉讼事宜,确保其公正、公平,同时还要对囚犯进行审问和调查,并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判断。

〖Two〗、此外,提点刑狱公事还要兼管官吏的举荐和监察,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纠察和弹劾。

[Three]、理问所和刑狱司的区别

理问所理问官名。元各行中书省所属有理问所理问与副理问。明、清承宣布政使司沿置,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诉讼。(1).审理,讯问。《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讼……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水浒传》第二六回:“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说;因此,官吏通同计较道:‘这件事难以理问。’”(2).官名。元行省有理问所,置理问、副理问等官;明清时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问所,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明史·职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清史稿·职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问所理问,从六品。”《清史稿·职官志三》:“理问掌推勘刑名。”提点刑狱司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设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1073)各增设检法官。哲宗绍圣(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称按察司。京畿提典刑狱司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省检察院,京畿提点刑狱司,就是京畿路提点刑狱司。宋慈的职务相当于今天的北京检察院检察长。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司公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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