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民事立法视频

侠名 2024-07-09 06:20:00 -
宋朝民事立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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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北宋时期管理制度
  2. 北宋的制度
  3. 中国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婚姻立法尝试始于哪个朝代

[One]、北宋时期管理制度

〖One〗、宋代的中央政府,还是从相权谈起,其与唐相比,并没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的不同,迫于外面一切形势的变化,改头换面,添注涂改地在变而已。

〖Two〗、宋代的相权,比唐代要低得多。宋代也有三省,但实际上只有中书省在皇宫里,门下、尚书两省都移到皇宫外面,所以也只有中书省单独拟旨,称政事堂。又和枢密院同称两府——东府和西府。

〖Three〗、枢密院是管军事的,中书则为丞相,权力、地位相对来说比较独立。门下、尚书两省不再提前参与政府的比较高命令的制订。其中,中书和枢密相对独立,也就是宰相不再管军事了。

〖Four〗、宋代财政,掌握在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三司中,度支就是管收支的。

〖Five〗、这三个部门独立出来,合作掌握全国的财政管理。所以王安石在神宗朝变法时,想要推行新政,第一措施,就是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把户部、盐铁、度支三个部门,重新组织起来,统一到一个新部门(即制置三司条例司)里。

〖Six〗、实施这一措施的目的,王安石是想把财政大权重新掌握到宰相手里。司马光对此极力反对,他说,财政还是由三司管,三司失职,这是人的问题,可以换人,但不应该划归中书省及枢密院管他们。

〖Seven〗、王安石的意思,是想把财政大权转属于宰相,想重新理顺三司权限,要把当时所谓中书治民、枢密主兵、三司理财的军民财政之职权三分重新集权。而司马光则主张一切应按旧制度来执行,出问题是也人的问题,不行就换人,而不是去修改制度。

〖Eight〗、一直以来政府的官员任免权限是在宰相职权之内。到了宋代却又另设一个考课院,后来改名审官院。

〖Nine〗、又把审官院分东西两院,东院主文选,西院主武选。又别置三班院,来具体执行人事权,就是把宰相的人事权力也剥夺了。

〖Ten〗、宋代军事、财政、用人三权都有了相互的制约,都分割开了,这显见是相权进一步降低。相权降低的反面,就是君权的提升。从历朝的朝堂的礼仪来讲,唐代群臣朝见,宰相是有座位的,并赐茶。古所谓“三公坐而论道”。但是到了宋代,宰相上朝,也和其他官员一样站著不坐了。

1〖One〗、其次,皇帝诏书,这是政府比较高命令,在唐代由宰相中书省拟定,这种拟稿方式叫做“熟拟”,亦称熟状拟定。熟状拟定是详拟定稿的意思。

1〖Two〗、中书省熟拟送呈皇帝,皇帝只简单在文件的最后批几句,盖上皇帝御印就表示同意,此谓之“印画”。经此手续后,便可正式下发执行了。

1〖Three〗、这样的程序,其实是宰相出旨,只求皇帝表示同意就可以了。到了宋初,宰相遇到政府定旨出命,先写一个札子,就是一种意见的要点,对于某事提出几项意见,拟成几条办法,送由皇帝决定,所谓“面取进止”。然后宰相再照皇帝意见正式拟旨。这与唐代宰相的“熟拟”相差就很大了。

1〖Four〗、宋代的比较高政令的最后决定权在皇帝,而不在宰相,宰相不过是奉命行事,所以君权重,相权就轻了。

1〖Five〗、再次,政府的一切重要命令,向来也并不需要皇帝每次都以正式诏敕的方式下发。在唐代,政事堂号令四方,其所下达的公文称“堂帖”,宋初还有这样的制度,当时堂帖比敕命还要重要。

1〖Six〗、但后来的情况是,如果有了皇帝的诏书,中书省就不能再下堂帖了,于是改用札子指挥。其实札子还是起到了像堂帖一样的作用。后来有一个地方官,不服中书处分,把原札封奏,太宗大怒,命令都要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即使要用札子,也要报皇帝同意后才能下发。这样,宋代一切政令之决定权便全归了皇帝。

1〖Seven〗、这一制度,到神宗时,还是废了,仍可以用札子。

1〖Eight〗、当时相权虽然低了,但也不全是帝王专制与独裁。而且赵宋王室家训相传,要尽量优待士人,不许杀文人与士大夫。而北宋的皇帝,也比较温和,并无暴虐,也无专权。宋代制度的缺点,在散,在弱,不在专与暴。

1〖Nine〗、可见宋代的相权,还是有它传统客观的地位。我们此刻只根据历史来说宋不如唐,所谓宋代宰相权利小,一切还是制度问题。并不是只有皇帝专制,更不是没有制度。

20、原来在汉代,监察权由副宰相御史大夫来行使。当时御史大夫的监察范围,外面包括中央地方内外百官,里面也包括王室和宫廷,全属御史大夫监察权力范围。

2〖One〗、御史中丞是一个副御史大夫,这是专门监察王室和宫廷的,也可说是监察皇帝的。另一御史丞,则监察政府,不论中央地方都在他的职责范围之内。那时宫廷和朝廷,既是一体受宰相的管控,自然监察权也延伸到了宫廷。后来御史退出皇宫,单独成为御史台,其职权便只限于监察政府,而没有监察皇帝和宫廷的权力了。但政府官职中,还是由监察皇帝的设置,这叫做谏官。

2〖Two〗、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谏官,谏官的职责是专门谏诤皇帝的过失。这和御史大夫不同。御史大夫是监察政府百官的,谏官不监察政府,他只监察皇帝。这一制度,到宋代又变了。谏官在唐代本隶属于门下省,而宋代则将其独立,不设部门负责人,台官、谏官都需要由皇帝亲自任命。本来谏官的设立,在于谏诤天子,并不是用来对宰相进行监督的。现在谏官脱离了门下省,独立了,而且没有部门负责人,也不隶属于宰相,又是由皇帝所亲任,于是谏官遂转成了并不是为了谏诤天子,反来来监督宰相了。

2〖Three〗、于是形成谏官与政府对立的形势。他们尽爱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只要是谏官,人人可以单独发表意见。台官监察的对象是政府,谏官诤议的对象还是政府,而把皇帝放在一旁,变成没人管了。做宰相的既要对付皇帝,又要对付台谏,越来越难做了,所以,有宋一朝,频繁换宰相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

2〖Four〗、直到后来徽宗年间,谏官锋芒太露了,闹得也太大了,太无聊了,社会上和政府中的人,都讨厌谏官,不加重视,不予理会,于是谏官失势。然而,这时蔡京这样的权相奸臣又从此出现了。所以,制度的好坏,需要辩证的去看。

2〖Five〗、宋代制度,一面是相权衰落,另一面则是中央集权。

2〖Six〗、宋代地方政府分三级。比较高一级称路,相当于唐代的道。中一级是府、州、军、监,相当于唐代的州、府。最低一级仍是县。

2〖Seven〗、最先分十五路,后来分成二十多路。自五代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全是军人。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把各将官的兵权削了,武臣不再带兵,自然也不准再管地方民政。这些勋臣武官,也在长期混乱中厌倦了,觉悟了,不再争持。

2〖Eight〗、他们仅拥一官号,中央替他们在京都提供了大的宅第,丰厚的俸禄,叫他们安住下来。比如你是河南的省长,中央还是保留你河南省长的名衔,但请你在中央住着。河南省的事,另外派人去,派去的则是一位文臣。这就叫知某州事,知某府事。

2〖Nine〗、这些知州知府,本来另有官衔,都是中央官,带著一个知某州某府事的临时差遣。他的本职还是一名中央官,而暂去管某州某府的事。但直到清代,知县知府才变成正式官名。

30、如果正式定义来讲,则宋代根本没有地方官,只暂时派中央官员来兼管地方事。这些官,在宋代又称监司官,每一路共有四个监司官,分权成为帅、漕、宪、仓。

3〖One〗、“帅”是安抚使,掌一路兵工民事,领军旅禁令,赏罚肃清。“漕”是转运使,掌财赋,领登耗上供,经费储积。“宪”是提刑按察使,掌司法,领狱讼曲直,囚徒详复。“仓”是提举常平使,掌救恤,领常平义仓,水利敛散。

3〖Two〗、这四个就等于都不是地方长官,而是中央派到地方来临时指挥地方的。在唐代的州县,只要面对一个上司,即观察使,而宋代则要面对四个上司,即帅、漕、宪、仓,那可想地方官有多难做了。

3〖Three〗、这四司中,以漕使,即转运使为最重要。地方财政,都在他手,他需要把地方全部财富转运到中央去。在唐代,地方收入,一部分解到中央,另一部分保留在地方。宋代则全部解到中央,地方根本没有存储。平常就很艰苦,临时地方有事,更是不可想象。

3〖Four〗、所谓宋代的中央集权,是军权集中、财权集中,而地方则日趋贫弱,所以金兵内侵,只是首都(汴京)一失,全国瓦解,更难抵抗。唐代安史之乱,叛军人军力并不比金人弱,唐两京都失守了,可是州郡财富很多,每一城池,都存有几年的粮草,军装武器都有储备,所以到处可以各自为战,还是有办法的。

3〖Five〗、宋代则把财富、兵力都集中到中央,不留一点在地方上,所以中央一失败,全国就马上土崩瓦解,再也没办法了。

[Two]、北宋的制度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及防御辽、夏等国的侵扰,防止成为梁唐晋汉周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

[Three]、中国历史上独立的民事婚姻立法尝试始于哪个朝代

〖One〗、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Two〗、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Three〗、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Four〗、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Five〗、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Six〗、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Seven〗、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Eight〗、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Nine〗、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Ten〗、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1〖One〗、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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