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作弊温

侠名 2024-11-15 23:00:33 -
宋朝作弊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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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科举制度成熟表现
  2. 古代的科举考试是怎么防作弊的
  3. 宋代科举制的特点

[One]、宋代科举制度成熟表现

〖One〗、宋朝统治者完善了此前科举的种种弊端,也确立了最佳的考试内容。与唐朝相比,宋朝科举有许多创新变革之处,这些改变中,最值得肯定的当是以下四点:

〖Two〗、第一,确定糊名制度。即将考生所填写的姓名、籍贯等一切可能作弊的资料信息全部密封,主考官与阅卷官进行评改时无法了解到每张卷子为谁所做。宋初,请托、投献风气依旧,直至宋真宗时才开始采用糊名制度。当时有许多名臣儒生对此表示反对,最著名的就是范仲淹、苏颂等人,他们认为糊名过于冒险,害怕平时声名狼藉之人依此取得上佳的考试成绩,从而步入仕途。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实践的证明,糊名制度最大程度保证了科举的公平。

〖Three〗、第二,确立考试时间。唐朝科举每年一考,国家为此需要动用庞大的财力、物力与人力。宋英宗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定科举为三年一大比,这个规定直到科举废除都没有做过任何改变,古籍所载“大比之年”往往指代就是这年礼部举办的“春闱”会试以及之后的殿试了。通过降低考试频率,国家能够省下大量人力及物力。

〖Four〗、第三,转变文风。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欧阳修知贡举,主持当年科举,他向来厌恶无病呻吟的程式化文章,于是在此次考试中他将延续百年的程文考卷全部黜落,所取文章都是言之有物、论之成理的“古文”。善于议论古今成败之理的苏轼、苏辙两兄弟,就是在此次科举中占了大便宜,顺利脱颖而出,欧阳修也因此成为宋朝古文运动的“旗手”。

〖Five〗、第四,转变考试内容和科目。王安石变法措施中,对于科举内容与科目进行了大量更改,“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黜,取明经人数增进士额。”意思是明经、明法等繁杂科目尽数废除,只留进士一科,今后考试也只考经义,不必再考诗、赋。王安石给出的理由是,一个人从小写诗作赋熟知音韵,对圣人之言却知之甚少,在为官治世时势必会缺少治国理民经验。虽然明经等科最终并未废除,但后世科举不再考诗、赋而专考经义却是由此开始的。

[Two]、古代的科举考试是怎么防作弊的

清代科场舞弊之事,在史书中并不少见。

顺治〖Fourteen〗、年(1657年),顺天乡试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人为巴结权贵,树立党援,公然在阅卷考场内互相翻阅试卷,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子弟悉数录取,一时间朝野哗然。顺治闻奏后大怒,命都察院会审,查出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人舞弊一事。事后,李振邺、张我朴等受贿考官被判斩立决,其一族流徙尚阳堡。

康熙五十年(1711年),江南乡试副主考赵晋收受300两黄金,协助扬州盐商之子吴泌、程光奎二人中举。之后,此事被江南巡抚张伯行了解到,他如实向康熙奏报。康熙闻奏后,遂派遣朝中大臣为钦差大臣,让其前往江南彻查舞弊案。之后,查出赵晋等考官的受贿舞弊一事,主考官左必蕃被革职查办,副主考官赵晋被斩立决,吴泌、程光奎被绞杀。

可以说,清代的科场舞弊是很猖獗的,尤其是在乡试、童试。比如上文所说的发生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江南乡试舞弊案,当时参加科场舞弊的程光奎,他在贿赂赵晋之后,是连卷子都懒得做,在得到赵晋给的乡试题目后,他就雇请写手做出范文,之后就又贿赂了担任考官的淮阴府山阳县知县方名,让其事先将文章带入闱内,埋藏起来。就这样,在副主考官、考官的保驾护航下,一个“平日不通文理”的半文盲,神奇般的就中了举,如此肆无忌惮地打通各个关节,也是令人瞠目。

当然,清代科举舞弊虽猖獗,但清廷惩治科场舞弊的决心也是十分坚定。一旦发现有官员参与到舞弊一案中,清廷多会严惩,不是斩立决,就是流放三千里,即使是一品大员亦是如此,比如咸丰八年(1858年)那场震动天下的戊午科场舞弊案,正一品文渊阁大学士兼军机大臣柏葰就因牵涉其中,被咸丰皇帝下令斩立决。

除此,清廷除了用严刑峻法来惩罚参与舞弊的官员和考生,还会用各种防范措施来预防官员和考生的舞弊。

纵观历朝历代,直至清代,科举的舞弊方法主要就是通关节、冒籍、**、夹带这四种:

[One]、通关节。直白的说,就是贿赂监考官。这是科场最常见的舞弊方法。正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大量的金银财宝面前,没有几人能够保持镇定。当时一旦监考官与考生达成了这种金钱交易,监考官就会想尽办法将考试的题目提前通知考生,然后与考生约定好在试卷中写下一种特定的记号,而后在阅卷的过程中,监考官只需将这种作有记号的试卷挑出,选为中举的试卷即可。

如清咸丰八年,考生罗鸿绎就事先收买考官李鹤龄,之后他就与李鹤龄约定三场考试中,第一篇文末用“也夫”两个字,第二篇文末用“而已矣”三个字,第三篇文末用“岂不惜哉”四个字,最后再以“帝泽”两个字结尾。最后李鹤龄就依据这几处记号,找到了他的试卷,然后写下了“气盛言宜,孟艺尤佳”的评语,最终罗鸿绎中举。

[Two]、冒籍。所谓“冒籍”,就是考生假冒外州、县的籍贯去参加该州县的考试。清代,各个省的科举录取比例是不一样的,“凡科举考试,各省参加考试的生员名额以及录取名额,均有限定,录取之规定亦有别”,当时对于每省能参加乡试的生员,及录取的举人数量,清廷都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比如江苏每百万人只能录取5.5人,但是到了云南却能录取53.8人。总得说,清朝科举的录取比例是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来决定的,越是贫穷的地方录取比例就越高。

因此,为了增加科举的成功率,当时发达地区的学子往往就会更改自己的户籍前往贫穷地区进行科举。如清人姚廷清,原籍浙江,本应在浙江考试,但因浙江的竞争压力实在太大,为了确保中举,在其在贵州做官的族人的帮助下,他冒籍贵阳捐了监生,继而在道光元年在贵州中举,次年中得进士。

[Three]、**。所谓“**”,就是考生高价聘请一位文章高手,然后在考试之时,利用各种方法让他替自己答题,或直接替其在科场考试,或是在场外代其答题。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广西乡试,土田州土司之子岑照中得解元,但在事后查卷时,发现其试卷作弊迹象明显,事后查明,是由一位湖北举人入场代其考试的。

[Four]、夹带。所谓“夹带”,就是考生将考试资料利用各种方法或藏,或缝在衣物、头发等之中,继而将其偷偷带入到科场中。它是除通关节外,清**生最常用的一种舞弊方法,如乾隆十一年,顺天府乡试,乾隆曾命人前往突击检查,事后查出有近2800余名考生有夹带之嫌。首先,验明考生身份,以防冒籍、**等情况出现。

对于以上的几种作弊方法,清廷是如何防范的呢?

首先,为防止科考前,考生与监考官交通关节,清廷是制定了一套十分严格的关防制度。《钦定科场条例?关防》载:“应派考官各员,杜绝干谒,家人亲戚俱严为防范。场前不许投递诗文,馈赠礼物,干谒应派之员”,就是禁止考生,或考生家人在科考前去拜见监考官,不许投递诗文,更不许馈赠礼物。违者,将交由国子监治罪。同时,为了彻底断绝考生意欲通过贿赂考官来通过科举的想法,清廷只会在各省乡试开考的前几天,对外颁布乡试的监考官人选。且一旦监考官人选确定,该监考官就得即刻离京,途中有士兵专门护送。

除此,对于乡试的正副主考官,清廷还有着更为严苛的规定,离京之后,路途中他不能与任何亲朋好友交谈,且需在朝廷规定的时日赶到监考的省份。而后,一到监考省份的边境,他就会受到更为严苛的监视,先是会有士兵用封条将其轿门封住,赶路途中不得借封。而后,到了省城后,就得立刻入驻馆驿,科考前不得见任何人,其所住的地方会被封条封住,吃饭会有人专人送达,正副主考官不得出房门半步。如若违反这些规定,监查御史就可“指名提参”,轻者罢官,重则丢命。

同时,为防止考官在监考、阅卷的过程中协助考生作弊,清廷还延续了前朝的作法,采取了弥封、眷录、校对、磨勘等方法,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先是在考试时,监视、监临、巡官等科场官员还会登上考场的比较高点,环视四周,监视考场上的考生与监考官吏,看其是否有有无作弊举动。而后,考完试后,为防止考生信息泄露,在考生的试卷交卷后,其原卷是不会直接交到判卷官手中的,而是会先交由誊录官用红色字体进行抄录,判卷官所能看到的就是这抄录的卷子。且为了防止考生在试卷中做文字暗号,其卷子的分配是以抽签来决定的,抽到哪份就审核哪份。

此外,为防止誊录官在抄录的时候,将本该是这位编号考生所写的试卷,变成另外一个编号考生的试卷,清廷还专门设置了读卷官一职,他就是专门去检查其抄录的试卷是否与编号匹配。最后,为尽量确保科举的公平性,清廷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乡会试复试和磨勘试卷制度,一旦有人对此次科举有异议,朝廷就会先对试卷进行复查,检查其是否有存在问题,此谓之磨勘。而后,如若检查出问题,且问题诸多,则就会进行复试,更换题目,再次召集考生进行考试,此谓之复试。

其次,为防止有考试冒籍参加考试。最初清制定:“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坟、田、宅俱有的据,方许应试”,就是考生要想在此地考试,就必须出具祖父在此地居住二十年以上,及坟、田、宅的证明,只有具备这些证明,方可进行考试。但是,因此后经常出现户籍官协助其更改户籍,继而在此违法应试的情况。所以在康熙之后,清廷对于应试考生籍贯的管理开始日趋严格。

此时,考生报名时必须注明姓名、年龄、籍贯,以及曾祖父、祖父、父亲三代人的出身,且参加童试时,还需要有五名考生互相担保,及两名廪生担保,证明其非冒籍应试,而后如若查出该考生有“冒籍”的问题,为其担保的考生和廪生就要负其连带责任,廪生会被立即革去其所考的所有功名,哪怕之后考中进士,也会被取消。而为其作保的4名考生也会受到严惩,会被直接禁考6到12年,然后再杖打80下。

当然,这世间总有甘愿冒险的人,正所谓“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在金钱面前还是有些人不惧于这样的惩罚的。所以,彼时清廷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又特意在考场外增加了“审音御史”一职,利用口音来辨明籍贯,一旦口音不符,就会被判定为冒籍,多数时候,这项特别的制度是针对北方考场的,主要预防南方学子冒籍应试。

再是,为防止科场出现**现象。清廷主要采取两个方法:其一在准考证上描述考生相貌,比如瘦、胖、面白、虬髯、络腮胡等,而后要想进入考场,其考生的相貌就必须要满足其准考证上所写的相貌,如若不满足,那很遗憾,考生只能回家了。其二就是考生在入场前,必须身边有一个认识他的人,要为其担保,确保他是本人,这个担保人需要当场指认、签字画押,若事后发现这位考生有冒名顶替的嫌疑,担保者就要负连带责任。

最后,就是夹带。对于夹带的防范,清廷所采取的方法主要就是搜查和限制其所带的东西。康熙五十年(1714年),清廷就对考生进入考场时着装的服式,及允许带的考具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顺天乡试举子入闹,俱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只携篮筐小凳食物笔砚,其余物件不许携入”,就是说进入考场的考生只能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能携带的工具仅限于篮筐、小凳、食物和笔砚,其余东西皆不能带入,是片纸不得入考场。

此后,到了乾隆九年(1744年),因在一次突击检查中,顺天乡试接连两场考试搜出夹带者四十余人,还有二千余人闻风而逃,对于这个结果乾隆是无比震怒,随后就对可携带的东西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首先,在穿戴上,乾隆规定:“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里,毡衣去里,褌裤绸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要求考生之衣褂、袍裤、帽子、袜子都必须是单层,不得有夹层,皮衣不可带面,毡衣不可带里,鞋底不可过厚。

再是,对考生所能携带的工具也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须长二寸,蜡台用锡,止须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即砚台不能过厚,笔管必须空心,烛台必须是单盘的,要有锡做成,且须空心通底,盛放工具的篮子也必须镂空,要能看清里面,糕点也须切开。

除此,除了对考生的衣着器具进行严格的限制外,清廷还实行更为森严的搜检制度。顺治时期,清廷就规定考生入场时,要接受头道门、二道门的两次搜检,且每次搜检都要经过两个差役的搜查,且搜查的十分严格,会搜的考生只剩“亵衣裈裤,内外枷扭相属”。同时,为防止考场内相关人员被考生收买,替其在考场内预埋文章,每当乡试快到来之时,朝廷都会派军队前往搜索,看是否有埋藏文章,待搜索完毕后,才会移交。

此外,为彻底杜绝考生夹带现象的出现,清廷还制定了一套与之匹配的惩罚,即一旦考试被搜出有夹带,则主考官可不经由地方及刑部的审判,就可直接处以戴枷三月,杖一百的处罚,而后,再经由刑部的审判,作弊的考生轻者会被处以徒刑,重者边疆充军。

有清一代,为了科举舞弊一事,考生与朝廷之间是争斗了一辈子,为了获得那高官厚禄,舞弊考生是频频出招,想尽办法的想靠舞弊来获得入仕的机会,而朝廷则是见招拆招,查到什么就作出什么样的防范。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朝廷毕竟在明,而考生却是在暗,面对着考生层出不穷的作弊方法,朝廷是疲于应付,终究是难以应对千万考生的“奇技妙招”。

于是乎,在无法应对考试那变化莫测的作弊方法的时候,朝廷只能是以不变应万变,用严酷的刑罚来震慑出意欲舞弊考生,及意欲协助其舞弊的官吏。作为惩治科举舞弊力度最大的朝代,清朝对于考生“通关节”、“**”以及考官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出,多数时候就会判处其极刑,比如顺治年间,大理寺左评事李振邺担任考官时,其公然向考生出售考试题目。被查出后,李振邺及其他四位考古,两名舞弊考生一同被处斩,家产抄没,他们的家人也被悉数流放到关外。

就在这样严酷的刑罚下,清朝的科举环境一度变得十分之好,其舞弊现象较之其他朝代有了明显的减少。但是,随着清朝吏治变得越发的腐败,上层统治者又昏庸无能,科场考纪也就变得越来越废驰,曾经所定下的严苛刑罚,在此时不再被严格执行,自此科场舞弊案开始层出不穷,直至科举取消。

[Three]、宋代科举制的特点

〖One〗、宋朝的科举制度在规模与制度上相较于唐朝有进一步提高:

〖Two〗、(1)科举制地位有所提高,科举制度为取士正途。

〖Three〗、宋代的进士分为三等,一等赐进士及第,二等赐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一般情况下一甲三人,一甲的第一名叫状元,一甲的第二名叫榜眼,一甲的第三名叫探花,二甲的第一名叫传胪,二甲三甲人数不确定,除以上常例录取的正奏名,还特别设置了因多次科考不上的举人,在遇到皇帝策试时,可参加附试,称其为特奏名或“恩科及第”。

〖Four〗、(3)中试之人的地位和待遇得到提高,吸纳广大人才,特别是出生寒门的学子。

〖Five〗、宋英宗(公元1065)时确定了科举考试时间为“三年一贡举”就是三年一次大考,唐朝是一年考一次,而宋朝三年一次的“大比之年”主要就是指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以及之后的殿试,这样三年一次相较于唐朝一年一次就可以节省部分人力物力财力。“三年一大考”一直使用到科举制被废除。

〖Six〗、王安石变法时,废除贴经、墨义、诗赋等传统科目,改试经义,专用《三经新义》取士。

〖Seven〗、殿试始于唐朝武则天,但没有成为制度。宋朝初期时形成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后又将殿试成绩评定等级。

〖Eight〗、(7)建立新制,维护考试的公平,防止作弊。建立了新制度,具体如下:锁院制、别头试、糊名法、誊录制等。

关于宋朝作弊温,宋代科举制的特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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