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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犯法,杀人罪在历朝历代都是重罪。史书上讲刘邦进关中,废除秦法,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宋朝法律己较完善,杀人者是重罪,以水浒为例,鲁达打死镇关西也只能弃官逃亡。而武松杀西门庆和潘金莲,虽事出有因,但也被判流放,所以宋朝杀人肯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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