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不予追认的那些事
1. 什么是不予追认?
不予追认(Dismissal of奉告)是指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或权利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否定原告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不予追认呢?
2. 不予追认的情况
不予追认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由法院审理此案件。
(2)当事人对法院的组成或者指定的书记员、翻译人员有异议,认为这些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4)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审理有异议,认为法院的审理方式或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5)当事人认为其他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 不予追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组成或者指定的书记员、翻译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更换书记员、翻译人员;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不予追认的影响
不予追认可能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而影响到原告的权益。同时,法院在不予追认时,也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权利进行审理,从而导致审理过程的拖延。
综上所述,不予追认是指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或权利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否定原告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行使异议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