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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Two〗、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能够将几十年前的后宫奇冤昭雪于天下,并且迎回皇上生母李娘娘,包拯功勋卓著,并且因审理此案,找到太后这样的大后台,也是包拯以后惩奸除恶能全身而退的最基本原因。
通过审问一个冤魂附体的乌盆将一桩冤案大白着实令人称奇,狸猫案靠的是一个勇,乌盆案则是包拯智慧的体现,至于民间故事中有关包拯审的其他案件无外乎都是包拯不畏权贵惩恶扬善之类大同小异的案件,故而只推荐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奇案。
在天长县时,包拯就处理过一件偷牛案。有一个无赖,将农家的牛舌割掉了。农民告到官府,包拯对那农民说,你回家把牛宰杀吃了。那农民真的回家把牛杀了。宋代法律规定,擅杀耕牛是犯法的。因此,那个无赖到县里,控告那农民杀牛。
包拯大怒,立即审问那无赖,你为什么把人家的牛舌割了。无赖只得招供。其实,包拯是依推理法作出的判断:既然有人要害别人,那么别人犯法,那人一定要乘机告状,所以包拯叫农人干脆把牛杀了,以引诱割牛舌者来告状。
陈世美被当做负心汉的代名词,而陈世美对秦香莲的辜负,也给自己招来了杀身之祸,最终难逃铜铡。
讲的是狸猫换太子的故事,最终水落石出后,包拯依照大宋律法打了不孝儿子皇帝的龙袍,用来惩戒这个皇帝的罪过。
这讲的是国舅放粮,克扣了粮食,以至于陷百姓于水火,最终包大人明察秋毫,不畏权贵将国舅斩首!
女子柳金蝉逛花灯被无赖逼婚而死,颜查散目睹后状告不成被人害死,随后告到包拯那里,包拯夜探阴山,查明真相后,连同犯事判官一并斩首!
〖Nine〗、包公草桥断后,破了狸猫换天子一案
〖Ten〗、五鼠闹**一案玉猫展昭和五鼠之间的案子。
〖One〗、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仅次於死刑。
〖Two〗、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Three〗、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Four〗、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Five〗、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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