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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其渊源有律、令、格、式,律包括:《武德律》,参照隋《开皇律》制成。624年(高祖武德七年)颁行《贞观律》,修订《武德律》而成,637年(太宗贞观十一年)颁行;《永徽律》,在《贞观律》的基础上重修编成,651年(高宗永徽三年)颁订;《开元律》,对《永徽律》稍有损益,于737年(玄宗开元二十五年)颁行。
〖One〗、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Two〗、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借鉴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Three〗、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Fourteen〗、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Four〗、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One〗、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Two〗、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Three〗、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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