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宋朝立法特色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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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One〗、我国古代刑书,自秦商勒“改法为律”后均称为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发生了一定变化。
〖Two〗、《宋刑统》的体例,即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Three〗、这种始于唐末完备于后周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就是宋朝主要法典——《宋刑统》的历史渊源。由传统的律到刑统,是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个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类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自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当时诏诰皆张华草定。其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于是机要之权逐渐下移。南朝时,草拟诏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驱使,多以低级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凡有陈奏,皆舍人持入”,这样,他们就有机会参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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