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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督监,官名,最早出现于唐朝中期,朝庭出兵作战时常以宦官为监军,因督察多路兵马,故称“都监”。
〖Two〗、而“都监”用于官名,始见五代十国。北宋初年沿置“行营兵马都监”,为行军出征之一军或方面副帅。北宋真宗景德二年正月,去“行营”,河东诸州军兵马都监、监押有二员者省其一。
〖Three〗、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路督监多由正八品或以上的武官担任。地方州府以下之兵马都监,通常以知州、通判、知县兼带差遣。
〖One〗、赵匡胤黄袍加身取代后周建立了大宋,这一位行伍出身的皇帝,吸取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格局的混乱局面,在他开国之后,便加强了对地方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并且形成了大宋独特的监督体系。
〖Two〗、宋朝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朝代,他的行政机构和官员都比较多,有些是重复设置,也就是说有些机构的职能是重叠的,当然有官员的职责也就相应的重叠了,这样官员相互牵制,分权,最后的权力全部都集中到了皇帝手中,赵匡胤当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权来达到集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唐末的藩镇割据,事实证明他的目的达到了。
〖Three〗、在地方监察制度方面,宋朝建立了与路、府州二级相适应的监察体系,并且对地方监察体制自身监察进行了强化。宋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层次是二级层次结构,分为路级与府州、军、监级。
〖Four〗、府州、军、监级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本级官员,同时辖区内的县级官吏负有按察之责。路级监察机构包括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大宋提刑官》中宋慈提点刑狱司的官员,人称宋提刑,他可以对辖区的内案子重审等,这就是一种监察。
〖Five〗、这些路级监察官员这些官员被统称为监司,而府州、军、监级监察机构称为通判厅。在宋朝你经常能够听到一个官职通判,比如苏轼曾经就担任过杭州通判。
〖Six〗、这种监察制度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网,极大的达到了虚弱地方的目的,加强了宋朝的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One]、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比较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比较高长官,掌判台政.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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